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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失效]

  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施欠工资数额的1 赔偿职工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停工,应发给停工津贴。

第六章 职工技术培训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培训职工的责任,职工有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职业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待业人员的就业前培训,由市(特区)、市辖区劳动局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毕(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或被辞退而待业的职工,由市(特区)、市辖区劳动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转业培训,培训费用从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职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六条 工人技术考核、发证由市(特区)劳动局负责。考核标准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办法按国家及省、市(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特区)劳动局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特区技工学校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输送合格的技术人材。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劳动规则、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共同遵守。
  第四十九条 劳动规则应明确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工作)计划;
  (三)生产(工作)合理化的措施;
  (四)提供和改善适合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条件;
  (五)爱护用人单位财产;
  (六)严守用人单位机密。
  第五十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应按奖惩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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