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29日)废止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探索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新体制,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工业区按本规定管理。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和投资者更有利的,工业区同样适用。
第三条 工业区为海关监管区。凡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海关手续要非常简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工业区兴办技术先进适用、产品档次高、经济效益佳、发展前景好、能耗小、污染小的外向型企业。
第五条 工业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受市政府工业办公室和沙头角管理区双重领导。按照政府授予的职权对工业区实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 工业区内的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特区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委会
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若干名委员会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沙头角管理区提名,报市政府批准任命。
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贯彻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工业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工业区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促进投资,审批在工业区内设立企业的申请,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审批和办理与区内企业有关的计划、基建、环保、工商、税务、外经、外贸、土地、房产、劳动、人事、水、电、通讯等业务方面的行政手续。其中,工商、税务的具体业务分别由沙头角区工商、税务分局办理。
六、任命管委会下属干部、自行办理调干、调工和招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