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对外商投资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征出口税的产品,照章征税。
8、在开发区内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公安机关签发一年以上居留证免税。
三、扩大开发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凡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外汇收支与配套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具备,原材料、燃料、动力及运输条件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按省赋予市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开发区内其它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贸经营权。
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代理费不超过代理金额的1.5%。
五、开发区的企业所创的外汇全额留成。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创汇按创汇总额的10%的比例,上缴额度给开发区管委会。企业自营出口产品部分的创汇,可以保留现汇。开发区企业的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
允许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其汇入境内的外汇资金,允许外商按合同规定调出其所在开发区的外汇信托存款和外汇信托投资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外汇收入,为扩大产品出口,可以在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六、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款。
七、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港澳中资银行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兴办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
八、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对进口货物实行简便有效的监管,方便企业原料、产品及设备的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