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主管部门对科研机构实行间接管理,主要负责任命、聘任所长,掌握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督促检查方针政策落实,指导科研机构的改革,不要干涉科研机构内部具体事务。
科研所长是科研机构的最高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人,对科研机构全面负责。完成承包指标、实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所长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二至三倍;完成承包指标、减拨事业费达50%以上的,也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一至二倍;未完成承包指标或任期目标的,要扣减个人工资收入;确实不能胜任的,要免职、解聘。
科研机构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建立职工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所长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职工民主管理组织要支持改革,支持所长工作。
八、积极培育技术市场。各级、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机构,并从各方面予以扶持,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技术经营实体。各科研、教育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科技机构也可建立技术经营机构。
各级科委是同级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保证有关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责成省科委起草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实行。
九、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各级、各部门要把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与企业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依靠力量,主要承担本企业、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实施,参与引进项目的谈判、吸收、消化,结合企业、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已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的,应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增加设备、经费;未建立的,应积极建立,或争取合适的独立科研机构进入,也可与独立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联合关系。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和独立核算。在完成本企业科技任务的同时,可开展各种横向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其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和分配,可参照省里关于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成省体改委、省经委、省科委研究制定促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改变我省企业技术后进面貌。
十、理顺农业科研体系,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工作。在加强各地、州、市农科所的同时,要按照农业区划重点加强玉溪、昭通、红河、保山、西双版纲、大理、丽江等七个地、州农科所,在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接受省农科院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各有侧重、互相协调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