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金融部门应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建立各项财务制度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搞好服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需具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到贫困县、边疆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承办集体企业,筹集资金有困难的,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可放宽到15%。仍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如企业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可向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申请贷款。给予优惠照顾。
3、新办的乡镇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符合集体企业条件的可按有关城乡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五、欢迎和鼓励省外的单位和科技人员来我省承包、创办、领办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上述单位和科技人员除享受本规定中其它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省外的单位或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科技开发企业、高技术新兴企业、外向型企业的,在选择地点、征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方便和优惠。
2、省外的单位或科技人员个人来我省创办科技开发企业、高技术新兴企业、外向型企业或承包亏损企业,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其中到贫困地区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3、省外的单位或科技人员来我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取得显著效益的,除按合同取得合法收益外,还可由受益单位给主要研究和推广人员一次性奖励;盈利大的,可采取分级累进计奖办法,新增纯利润达10万元,提取奖金1%,每增加10万元利润奖励递增1%,最高可达10%。
4、以省外科技力量为主获得的科技成果,可参加我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获奖的成果,可加发原奖金额30%的奖金。
5、省外科技人员自愿来我省长期工作如需要增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在我省专项流动指标内统一解决。被县以下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聘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落户、落粮。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工作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其子女就读高中、参加高考及录取,可按省劳动人事厅、省教育厅劳人才(1985)8号文件《关于组织省外专业人才智力支边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予以照顾,合同期超过5年,到边远一、二、三类地区工作的外省科技人员子女,在我省就读2年以上高中,报考我省高校,录取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根据各县资源情况和科技开发项目的需要,分期分批地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中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去担任科技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