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8〕1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
推进科研生产联合的若干补充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进入经济、长入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加速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现对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推进科研生产联合体发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各类科研机构要普遍实行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
1、所长为研究所的法人代表,行使法人权利。所长对研究所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所长有权根据国家、行业、企业以及市场对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决定和调整研究所的方向、任务、、长远规划、机构设置、人事安排以及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
3、所长对研究所的科研、开发、经营、行政、管理、外事等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4、所长有权提出副所级干部人选名单。所长有权任免、调配中层干部。所长有权招聘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
5、所长对不服从分配和调动的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和工资,直到辞退(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件》执行)。
6、所长要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大力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严格履行各种技术、经济合同,并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所长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实行租赁、承包的科研机构,所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考核以及研究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按照协议或合同执行。
三、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科研机构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所长在领导科研、开发、经营方面成绩突出,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应给予奖励一表扬;所长承担的纵向合同不能如期完成,或犯有严重错误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所长在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主管部门有权免去其职务,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