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黄金产品管理。各级黄金生产主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黄金生产企业成品金、以及中间产品的管理。各黄金生产企业必须完成和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的黄金产品全部交售给人发银行,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私下交易。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如实上报所属黄金企业生产、交售情况。对开采单位不按规定交售黄金、私下交易、截留挪用黄金产品的,除按《
金银管理条例》查处外,还应追究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屡查屡犯的应吊销其采矿证书。
四、携带批量黄金出省必须持有省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航空、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省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出省、凭省或授权的市人民银行核发的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和本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按照辑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产地银行要加强与黄金生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切实搞好黄金收购工作,改善服务,挂牌收兑,方便群众和单位交售黄金。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黄金收购和配售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格。重点产金区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当地非法收购、倒买倒卖和走私黄金案件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执法部门对黄金案件的查处工作,保证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查处黄金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交财政,办案所需经费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六、切实加强金饰品市场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金饰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要召集当地金店负责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73号文件。任何金店均不得收购生产黄金、工业用金以及来路不明的黄金加工出售。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地的金饰品经营单位及个体银匠要进行清理,工商部门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不得核准、销售、加工、检测黄金饰品等经营范围,已核准的要限期纠正;对个体银匠严格按《
金银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检查,加强管理。质检部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无权对黄金饰品的质量出据检测证明。公安部门要配合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抗拒和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