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后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部分以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分段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性养老金部分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按一定比例计发。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二十年及其以上,基础性养老金部分按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25%计发;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20%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15%计发。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年以上,其缴费性养老金部分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三)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累计满十年以上,因病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退出生产岗位提前退休的,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缴费性养老金部分相应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及破产企业政策允许的提前退休除外)。
(四)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十年的,不享受退休待遇。其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的合理调整机制。对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与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积累情况,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率适时调整。新的计发办法走上正轨后,每年七月一日定期按全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负增长时不做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自治区按照调整率计算出平均调增额的办法统一进行安排。
(六)本办法实施后,现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物价性补贴归为“附加养老金”,全区统一为74元,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今后国家对退休人员安排的津、补贴,将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解决,不再另行发给。
三、几个具体政策的处理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累计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职工个人缴费额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予以核定。本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暂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月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