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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第七条 (经费资助的申请审批)
  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需要由引进智力专项资金提供资助的,可以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引进办审批。
  第八条 (经费资助的方式)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者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以申请无偿拨付。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在四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申请有偿使用。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可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但项目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经费资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引进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外专家的聘用途径)
  国外专家的聘用途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引进办可以根据引进国外专家工作的需要,建立国外人力、智力资源的档案资料,为本市引进国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
  除在与引进国外专家有关的项目协议或者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聘用国外专家的单位应与国外专家本人或者其派遣机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国外专家的待遇)
  聘用单位对国外专家应当支付工资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国外专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
  国外专家的外汇兑换事宜,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准予外籍工作人员兑换部分外汇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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