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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国外专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派出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按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国外专家可以按有关规定,凭《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进出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对国外专家科研成果的奖励)
  对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国外专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国外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十四条 (对国外专家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
  (一)由聘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状、奖金;
  (二)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白玉兰纪念奖”、“白玉兰荣誉奖”;
  (三)由本市有关部门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授予“友谊奖”。
  第十五条 (对国外专家的宣传报道)
  新闻舆论机构对国外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征得聘用单位和国外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还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国外专家与聘用单位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专家的聘用)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需要聘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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