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发〔1994〕3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同意,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同时分设为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证)、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和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及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