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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宜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水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二)制定本市不污染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本市各单位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本市有关水环境质量的地方补充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
  (五)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指导协调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市水质监测工作,将监测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七)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四条 天津港务监督、天津市港航监督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天津港务监督管辖海河二道闸以下新港船闸以上水域,天津市港航监督管辖海河二道闸以上水域,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辖渔港渔业水域,其职责是:
  (一)防止各类船舶污染物对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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