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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登记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关),分别负责由其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年检。
  年检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和企业法人依法经营情况。
  第七条 企业法人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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