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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二)年检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主管机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法人,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加贴年检标识。
  第八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经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述特种行业或者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办理社会保险的材料;
  (七)其他有关法定材料。
  初次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还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年检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法人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年检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验资、查帐或者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必须在法定年检期限内报告年检主管机关,取得年检主管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主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年检主管机关批准,超过期限参加年检的,自超过期限之日起,每超过1日处以5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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