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5]77号 1995年12月29日)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
《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住房建设,实现住房小康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不失时机地把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省人民政府根据《决定》确定的原则,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实施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少数经济确有困难的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推迟到1996年3月1日起实行。经县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为严重亏损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企业申请,报当地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分步达到规定的公积金比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公积金。对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房。
(二)缴交办法: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1996年单位和个人缴交率分别为5%。对1993年底以前已出售公房的市、县和单位,按原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个人缴交率也按5%交纳,单位缴交率可暂降低于3-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掌握在7-10%。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当地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挂靠房改办,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出、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运营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要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