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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1家专业银行办理,并在被委托专业银行设立专户。目前,房改金融业务由2家专业银行的承办的,要逐步过渡到1家专业银行承办;新增的房改金融业务由1家专业银行承办。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租金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今后每年提高2%,2000年达到12%,力争达到15%。各市、县要据此制定和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承受能力较困难的市、县近期提租幅度也可小一些,后期逐步加大。现行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二)原实行提租补贴的市、县,要逐步将原有住房补贴转化为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如原有住房补贴超过单位资助的公积金部分,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三)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三个单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1]19号)规定,继续实行超标加租办法。
  (四)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下列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减、免。
  1.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免交。
  2.1945年8月15日前和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分别减收75%和50%;退休职工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减收25%。
  3.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净增支部分,按离休干部同等比例减免。
  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在实行离休制度前故去的老干部,其配偶与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享受同等减免待遇。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免交。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定价原则、计算办法、折扣比例、产权界定等均按《决定》的规定执行。停止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价和最低价。
  (二)按成本价售房,其折扣项目、办法同于标准价售房,每年工龄折扣的金额为成本价与负担价之差除以65年工龄。
  (三)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对一次付款购房的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房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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