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购房款与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统一发放产权证。购房款为当年实际付款与现行的工龄折扣、一次付款折扣、现住房折扣之和。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因工作调动需在本省内跨市、县迁移的,所购住房如退交原售房单位,原售房单位退还实际购房款及利息,可在迁入地新单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1套公有住房。
(六)建立售后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分别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建立,存入银行,本金不动,利息用于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开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分摊。
(七)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面积按赣府发[199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出售的公房,承租人可享受新增租金的工龄折扣,具体计算按售房中工龄折扣占标准价的比例减收。不购房的退休职工也可执行此政策,但不得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减免政策。
(九)国有住房售房资金全部留归原产权单位,仍属国有资产,但必须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住房建设要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与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结合起来。鼓励集资合作建房,逐步加大个人在住房建设中的投资比例。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建设项目,要按《决定》要求,在计划、规划、信贷、土地、拆迁、税费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三)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四)免收人防费、商业网点建设费,减收水电增容费、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开发、建设单位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减收交易鉴证费。
五、其他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赋予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相应的协调决策权力,健全工作机构,妥善解决其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各部门应在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支持房改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今后,凡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规定,都要经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