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失效]

  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畜禽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所需的疫(菌)苗,由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统一供应。
  第七条 县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畜禽传染病的流行情况,每年对当地的种畜、种禽实施一至二次检疫。对经检疫确认患有农业部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疫病的种畜、种禽,饲养者必须作淘汰处理。
  第八条 县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每年必须对当地饲养的奶牛、奶羊进行一次检疫。对经检疫确认患有布氏杆菌病的奶牛、奶羊和开放性结核病的奶牛,饲养者必须及时扑杀;对经检疫确认的结核病阳性奶牛,必须隔离饲养,并逐步淘汰。
  第九条 饲养、屠宰畜禽以及生产、加工、销售和储存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要求,并取得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
  第十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必须符合《细则》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兽医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畜禽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
  (二)有畜禽待宰圈、屠宰间、屠宰专用器具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屠宰间铺砌水泥地面和高度超过二米的瓷砖或者水泥墙面;
  (四)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设施和屠宰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畜禽产品加工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
  (二)有加工间、加工专用器具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