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矿矿床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可由勘查单位会同矿山企业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报省储委办公室或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应报省储委备案。
使用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矿山,矿床工业指标由黄金管理部门审批下达。
对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规范的工业指标,省储委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制定。
第十五条 矿床工业指标经审批下达后,方能作为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的依据。矿山在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等原因需改变原矿床工业指标时,由矿山企业提出资料和修正矿床工业指标的建议,按原工业指标的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其它原因引起矿山企业矿产储量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勘查报告,经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勘查报告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下达。
第三章 矿产储量的利用、统计及其他
第十七条 勘查报告经批准后,非国有矿山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产储量登记手续。获准登记的矿产储量,即为占用该矿产储量的依据。
非国有矿山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依法占用的矿产储量,不得随意弃采和浪费。
第十八条 非国有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离等原因变更矿产储量的,必须由原批准开办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非国有矿山企业因闭坑或资源、技术等原因需终止(或暂时终止)采矿活动的,必须对其所占用的储量进行结算,储量结算报告经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勘查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闭坑储量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作为矿山停采或闭坑的依据。
闭坑储量报告编写要求,按省储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非国有矿山企业应按年度向地区、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报送开采量、损失量、保有储量等统计资料,并抄报同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地区、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终将矿产储量统计资料汇总后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