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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管理的通知
 (黑政发〔1995〕9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建立正常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搞好化肥供应,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全省农业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化肥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化肥资源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文件精神,加强化肥资源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实行化肥总量的直接调控。
  (二)按规定大庆化肥厂销售的尿素(含超产肥)90%交国家,纳入统配计划(国家和省按5∶5分成);10%企业自销部分,原则上在省内销售。
  (三)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90%纳入省统一分配计划,10%企业自销。
  (四)浩良河化肥厂生产的尿素除按计划供给省农场系统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在省内销售。
  (五)勃利、宁安等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暂不列入收购计划,但要在省内销售,严格控制出省。
  (六)凡是使用我省边贸进口配额所进的化肥、实行“四六分成”的办法,即40%交省统一分配,60%企业自销。
  (七)各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省农资(含省农垦总局)经营单位必须按月将化肥生产、经营和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计委。
  二、关于粮肥挂钩管理
  (一)为了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我省1996年起实行国家定购粮与奖售化肥挂钩政策。
  (二)粮肥挂钩标准以上一年度农民向国家实际交售的定购粮数量为基准,按一定比例兑现化肥。
  (三)定购粮挂钩化肥价格要明显低于其它的化肥价格。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粮肥挂钩方案执行,不允许擅自截留、克扣、私分和挪用、必须按时、按量、按品种足额将挂钩肥真正落实到售粮农户手里。
  三、关于化肥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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