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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继续实行“一主两辅”的经营渠道。各级农资公司是经营化肥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即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执行全省统一价格,但不得转手倒卖。
  对已实行化肥专营的市县,按市县规定办。
  (二)整顿化肥流通秩序,严禁化肥的倒买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建立以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为主,其它部门密切配合的化肥市场监督和稽查队伍。坚决打击掺杂使假、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行为。设立化肥市场兼职监督员队伍,由工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持证上岗。
  (三)严格控制化肥出省。每年10月份至第2年6月15日之前,为我省农业用肥期。在这段时间里,凡我省生产的化肥,原则上不准出省。如特需出省的,须经省计委审批后加盖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化肥农药农膜出省运输专用章,铁路、公路、航运部门方能办理运输计划。
  (四)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省内复合肥生产厂要因地制宜、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作物专用肥。要加强农业科学施肥技术服务,严把质量关,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专用肥生产企业绝不允许倒买计划内调拨的原料肥,否则,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停止计划内原料肥的供应。  
  四、关于化肥价格管理
  (一)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的体制。大庆化肥厂生产的尿素,计划内统配部分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定价。大庆化肥厂生产的尿素自销部分和超产部分,大庆炼油厂和黑龙江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浩良河、勃利、宁安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由省物价局定价。其他化肥厂生产的小磷肥、农作物专用肥和复合肥由当地物价局定价,企业不得自行定价。
  (二)调拨价格。国家统配、省分成、地方外汇进口、省农资公司自采的化肥,以及国家用于扶贫救灾、农业科学技术、烟草专用和农业部拨给的黑字环流等专项化肥,对市、县的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零售价格。为防止价格混乱,我省实行省、县两级综合价格。除省对县实行综合价格外,县也要实行综合价格,即把定购粮挂钩之外的省统配肥与各县自采的化肥,加权平均零售价格。一县一价,并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核。
  五、强化对农资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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