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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测绘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关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出版、印刷地图;
  (三)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

第二章 测绘综合管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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