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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测绘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均应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八条 测绘项目属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其他测绘项目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在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中作出规定。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摄影、遥感测绘,施测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个人或中外合作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军事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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