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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修改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皮、骨、头、蹄爪、脏器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购销和畜禽屠宰检疫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部门是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
  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税务、环卫、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牧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屠宰厂点

  第七条 屠宰厂、点的设立,应当按照有利畜禽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保护环境卫生、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屠宰厂、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屠宰厂、点的定点规划,由市农牧行政部门会商商业行政部门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纳入城市规划,分批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市对设置屠宰厂、点和经营屠宰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屠宰厂、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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