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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延误时间内的辞退费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天内,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按规定领取辞退费。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下月起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工资(办事员的最低级别工资+最低档次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元)与地区最低保留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辞退费发放的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二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发放辞退费的时间按其重新工作年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辞退费:
  (一)发放期限界满;
  (二)重新就业(包括自谋职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第二十二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天内,一次性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起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并停止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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