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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诉
 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川府发〔1996〕124号)


  现将《四川省外商投资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台商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外商投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是省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的专门机构。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外商投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外商可以就下列争议向省或市(地、州)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四)劳资争议;
  (五)其他争议。
  第四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对民事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自行受理;对行政管理性质的外商投诉事宜,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外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省级机关办理的,由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二)外商投诉的行政管理事宜依法应由市(地、州)及其以下机关办理的,由市(地、州)外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
  未设外商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区的外商投诉事宜,省外商投诉处理机构也可受理。
  第五条 外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诉,并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投诉材料:
  (一)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三)投诉事实、理由;
  (四)投诉请求。
  法定代表人投诉的,应有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下列投诉事宜,外商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合同或协议已经载明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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