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我省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本省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代码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代码。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非法人代码。
第四条 代码证书是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到相应的代码管理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五)经有关部门确认需要办理代码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代码工作;省代码管理中心受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代码工作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全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二)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编码区段申请、分配和管理;
(三)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及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和维护全省代码信息系统,指导并监督各市(地)代码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管理,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本级代码信息系统,并对代码证书的颁发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