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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失效]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
  第八条 特种行业因故歇业、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项目或转承包的,应当于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验缴有关证照。
  第九条 办理审批、年检和发证手续时,公安机关按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章 旅馆业

  第十条 旅馆业接待投宿旅客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接待境外旅客必须凭法定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物品和现金保管室或保管箱、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存取手续。
  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示招领,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造册登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应当凭持枪证进行登记,并督促旅客妥善保管。
  旅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行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以及违禁物品,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现行犯罪,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和违禁物品,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放纵犯罪或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活动。

第四章 刻字业

  第十四条 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刊刻通知单,方可刊刻: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
  (二)社会团体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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