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上海市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差价换房过程中的价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鼓励市民通过差价换房的途径改善居住条件,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依据《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市政府沪府办发(1994)19号《上海市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价换房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正当和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制止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强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差价换房是指按住房价值交换,实行价差补偿的行为。其主要形式有:公有住房之间的交换,职工所购公房之间的交换,私有住房之间的交换,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的交换,职工所购公房与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的交换,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参与换房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具有资质的换房中介机构、房屋置换公司、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应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房地部门规定的差价换房条件及运作程序的各类住房交换的价格及收费管理。
第六条 差价换房所涉及到的住房价格,包括换出住房的价格和换入住房的价格,由换房人双方确定或者由换房人与中介机构、房屋置换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由房屋置换公司作价收购的住房,其收购价由收购方和出让方协商确定,其销售价由收购方自行制定。
受委托销售的住房,其代销价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不得自行加价。
第七条 差价换房中换房人认为需要评估,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按第十条(一)项标准收取,其评估结果作为协商成交参考。
交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可自行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另收评估费,其评估结果作为征收相关税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