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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若干意见

  5.建立经营风险机制,实行合同制度。国有母公司与驻外人员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对母公司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至6年。对业绩突出的经营骨干,合同期满时,由企业负责人建议并由母公司根据考察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续签合同,放宽现行轮换年限规定。对不完成合同规定或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由母公司如期或按合同条款解除合约关系,换派其他合适人员。对外派人员可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至一年左右。对试用期合格者,与投资母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办理有关外派手续。
  6.实行新的效益工资制度。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净资产增长率作为对经营者的主要考核依据,与外派人员的收入分配挂钩。外派人员的工资标准按职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并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构成。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效益工资分配制度由本企业拟出,报母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当地工资标准,逐步推行工资当地化。健全效益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欠。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经国有投资母公司、国资和外经贸部门审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可以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允许外派人员参股并以股权参与收益分配。
  7.外派人员及其配偶,每年可探亲一次。探亲时间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驻国外企业工作成绩显著的业务骨干,经母公司同意,允许其携带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同往常驻,发给生活补贴。符合外派条件的配偶可一并外派。
  8.大力加强跨国经营人才的培养。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外经贸委、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各种专业培训和强化训练,进行岗前培训,对重点培训对象进行高学历、高学位的培训。试办我市在港澳或国外比较固定的跨国经营人才的培训基地。
  9.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港澳和国外新办企业投资和追加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投资规定进行,并向市国资局办理报批手续。国有母公司必须健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对向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投资、选派领导班子等重大决策,必须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位董事或领导成员分别签字,以明确决策者责任。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对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研究,实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集体决策制,重大投资和分配决策须经母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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