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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

  (一)持有经济效益较高的高新技术专利、发明成果和项目者,并以技术入股的,所占股份比例可在35%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二)职务发明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者,可直接参与分配,既可从上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30%部分予以一次性奖励,也可采取技术入股方式予以奖励。
  (三)经营管理成绩突出,使企业连续3年效益增长在20%以上者,可给予创业入股或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20%予以奖励。
  (四)由党政机关直接去企业担任高层技术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人才待遇和这次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待遇。
  六、对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依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和研究方向的,引进或开创发展高新技术新学科、新领域的,定向培养人才的,围绕吉林省高新技术支持。鼓励在企业设置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
  七、对省属工程技术类的科研单位和研究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由以成果数量、成果水平为主向成果数量、成果水平考核与技术交易额并重的考核方式转变,逐步实现以技术交易总价值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实现科研成果考核市场化。
  八、引进后实现创新的技术和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九、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用地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各类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免收各项产权交易费用。其中与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兼并收购费用可减缓免,也可实行股份制合作。
  十、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补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如确有困难需要继续予以扶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1至2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在2年内将该项目新增效益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进步。
  (三)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逐年有所增长,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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