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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0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现发布《宁波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5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宁波市禁止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乱张贴、乱涂写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及县(市)、区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其他宣传品或者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及时清除。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对没有及时清除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市及县(市)、区城建监察机构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每处1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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