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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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