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8〕61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8号令)第
十一条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现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审验遵循“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发证机关对其发出的证件进行审验。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发证机关颁发的证件,如果审验时受时间、路程或者其他不便因素的限制,可以由持证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发证机关代为审验。
第三条 凡持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3月份内就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向发证机关申请年度审验,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理审验手续。
第四条 审验机关对以下内容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是否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
(二)持证人是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
(三)持证人是否有上一年度未经年审仍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四)其他需要审验的事项。
第五条 审验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