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鼓励灾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安置灾民就业,对安置2名以上灾民就业的个体户,免收半年管理费。
(三十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受灾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在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免收个体管理费。
四、物价管理方面
(三十六)对大米、面粉、猪肉、鸡蛋等主要食品规定最高限价,保证价格稳定。
(三十七)对絮棉、棉大衣、民用煤等御寒商品限定差价率,稳定灾区烧、穿价格。
(三十八)对青霉素、氟哌酸、牛黄解毒片、速效伤风胶囊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感冒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收费加强管理,保证灾区人民正常看病、用药。
(三十九)对水泥、钢材、砖瓦、砂石、农机具等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急需商品价格,不能高于1998年8月10日的水平,禁止乱涨价。
(四十)对向灾区企业和群众收取的教育学杂费、土地收费、小型拖拉机和农用车养路费、运管费、工商管理费予以减免。
(四十一)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灾区市场价格。
(四十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趁洪涝之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严惩。
(四十三)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对重要商品和收费实行5日一报价,及时预警,超前调控。
五、粮食管理方面
(四十四)尽最大努力加快抢救险粮。加大力度、限定时间把有价值的粮食全部抢出来,力争将水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十五)积极做好救灾粮供应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救灾粮供应计划,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厅统一下达救灾粮指标和供应标准。农村救灾粮要就近供应,供应品种以玉米为主,供应定量每人每天成品粮0.5公斤。供应原粮食的按规定的品率折算。要统一救灾粮供应价格。供应的原粮执行购销同价(即1996年定购价格),供应的成品粮食价格只包括定购价格和加工费。
六、其他方面
(四十六)对减产三成以上的农户,按其实际受灾程度,实行定购粮任务减免政策。对灾区粮食收购,要优先安排收购资金,现金结算,不打“白条”。
(四十七)渔政部门要放宽限制,增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允许灾民下江河捕捞,增加收入,并免收各种费用。
(四十八)灾区的农防林和用材林,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限额之内,可以进行间伐,用于灾民房屋建设,并尽快补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