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切实做到凭证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档案,完善收费年审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督。
收费、罚没收入票据是对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财政部门要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凭证购票,限量发放,核旧领新,按期核销,将票据核销与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及收费立项、标准审查有机结合起来。对不按规定使用、结报、核销收费、罚没票据,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停发票据。
三、规范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征收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认真做好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确认工作,根据预算外收入项目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管理的办法。对政策性较强、收费额度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以实行在收费大厅集中征收的办法,建立与其相配套的登记、申报、结报的征管体系;对较为零散、收费数额较小以及不便于集中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原收费单位征收。
各项行政罚款,要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也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的其他罚没财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凡国家明文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集资)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