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和集中管理本级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综合计划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应上缴省的各项收费(附加、集资)收入,均属省级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省以下财政部门只能以本级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不得对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更不得对省级预算外资金实地统筹。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确因情况特殊和工作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部门和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单位的日常转帐核算和现金收付,接纳预算内外拨入的资金。部门和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部门和单位的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和确认,建立健全银行开户档案和帐户管理制度。凡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设立的帐户,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各有关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给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否则,财政部门可取消在有关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国家预算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在核定单位支出预算时,对与执收、执罚单位相关的业务支出,要根据单位业务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对公、检、法、工商部门的支出预算,要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予以保证。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在优先保证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前提下根据财力的可能予以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公、检、法、工商部门的经费申请,在预算核定范围和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六、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