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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2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0‰;
  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
  10万人以上不足5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万人以上的,不超过600人。
  第十五条 奖励种类要有一定层次。在一次表彰活动中,除省政府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外,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勘称楷模。
  第十七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均须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当年一律不得进行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申报程序为:申报以政府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写出请示,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申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的行政系统奖励表彰计划,属以政府名义表彰或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表彰的,由政府工作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十九条 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发布表彰通报。
  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表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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