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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要贯彻从简的原则,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报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5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2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100元奖金;
  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给予50元奖金。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予以重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经费根据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人数,按每人每年10元至15元的标准提取。奖励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政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由省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按规定提高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担负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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