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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产品销售、出售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尤其是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对纳入“菜篮子工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7、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或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在其投资经营收益期前,除收取土地、水面等资源使用(承包)费外,免征免收一切费用。对其生产的农产品,从有收入的当年开始免征1--3年农业特产税。
8、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兴办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9、鼓励私营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展高科技产业。在承担科研任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税收政策等方面,私营企业与国有科研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10、鼓励私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省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私营企业开发的经省科委认定的科技新产品投产后,可享受给予国有企业的同等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1、鼓励私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其直接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12、鼓励私营企业采取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组建私营高科技企业。新组建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13、鼓励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合资、合股经营,成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在承包、租赁期内,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增量部分,在一定期限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返还。
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私营企业兼并、购买小型或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且兼并、购买方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可以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14、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再就业工程。私营企业参与再就业工程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有关国有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5、鼓励私营企业发展规模经济,重点扶持一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年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促进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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