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参与劳动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由当地总工会统一组织。
24、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应认真受理,严肃查处。
2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权、生产经营权和人身权,对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6、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落实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27、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工商联等民间商会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
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爱国、守法、敬业的经营观念。
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等组织,发挥其引导、管理、监督、教育的作用,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投资、纳税、经营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引导私营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平等参与竞争。
29、各级政府应将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私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单位职工转岗到私营企业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障统筹的,退休时工龄连续计算;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0、各级工商、公安、财政、税务、劳动、城建、国土等部门应清理和调整现行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