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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提高邮政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市)邮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邮政通信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公用性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加快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邮政通信能力。
  第五条 邮政部门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邮政通信设施;对违反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邮政部门对在邮政通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邮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社会对邮政通信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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