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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经营集邮品或者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的集邮品;
  (三)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
  (四)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五)未经批准,拍卖未正式发行的邮资票品。
  第二十五条 印刷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信封和明信片,邮政部门不予寄递。

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通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邮政设施的宣传教育。邮政部门应当建立邮政设施保护的责任制度,加强对邮政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保持邮政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楼房设置的标准信报箱、间(群)由产权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或者更换;需要委托邮政部门维修或者更换的,所需工料费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妨害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拦截邮政运输工具;
  (二)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危害邮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四)涂污或者损坏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
  (五)私开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塞投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六)在邮政局(所)门前、邮政信筒(箱)周围及邮政车辆必经的通道内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政车辆通行;
  (七)擅自向住宅楼房信报箱塞投非邮件物品;
  (八)伪造或者冒用邮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伪造或者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第二十九条 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并确保邮件安全与优先发运。
  邮政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并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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