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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邮政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杭州市区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需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的,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并免缴通行费。
  第三十二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邮运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邮政工作人员和邮政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需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先予纠正或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确因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或者不能放行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受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者冒领汇款。
  对确定实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或者新建单位的产权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所在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的邮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 邮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故意刁难用户;
  (二)擅自中断正常的邮政业务或者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将邮政设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者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冒领汇款,挪用用户报刊款;
  (七)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第三十七条 邮政局(所)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和用户意见簿,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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