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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进行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举报的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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