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等十九件规章的决定

  4、第八条修改为:“广告主有下列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情节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谎称产品、商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合格,获生产许可证,获优质产品称号,获专利证书,获奖,有注册商标的;
  (二)谎称传授、转让或出售技术及资料具有实用价值的;
  (三)利用招生、招工、招聘以及文艺、体育演出等广告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报名、学习、实习、演出等费用以及购票款的;
  (四)假冒他人名义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作广告宣传的;
  (五)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作广告宣传,邮售、预售为名骗取购货款的;
  (六)擅自改变获奖商品的获奖时间、级别、颁奖部门,以及扩大获奖范围的;
  (七)擅自改变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授予时间、授予部门,以及扩大授予范围的;
  (八)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出具的药品、农药等《广告审批表》中批准的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九)利用广告非法行医,兜售假药、劣药,骗取病人钱财的;
  (十)其他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5、第九条修改为:“广告中有下列内容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的尊严的
  (三)有我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6、第十条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广告、电视、报刊为卷烟发布广告,以及未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广告、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发布广告的;
  (二)未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刊播烈性酒广告的;
  (三)刊播性生活产品广告的;
  (四)利用医生和患者名义为药品、医疗器械刊播广告的。”
  7、第十一条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发布、刊播获奖商品时,未注明获奖时间、级别或颁奖部门的;
  (二)发布、刊播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广告时,未标明授予时间或部门的。”
  8、第十三条删去。
  9、第十四条修改为:“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第十五条修改为:“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