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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试行方案的通知

  (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公正、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六)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省稽察特派员管理机关,分别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经稽察特派员管理机关与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七)省人事厅将审核后的稽察报告呈报省政府审定。根据省政府对稽察报告的批复,对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事宜;其他企业由省人事厅按照省政府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承办有关事宜。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对稽察报告的批复,分别对企业的财务、税务、资产、经营、法纪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置。
  (八)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省政府专项报告。
  六、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设立省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不列入省政府序列,不定级别,由省人事厅领导。为便于工作,设副厅级秘书长一人,公署设处级规格的办公室,主任一正二副,另配工作人员3-5人,待机构改革时重新确认。公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派出、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稽察特派员与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市县及有关方面专家、技术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稽察报告的综合分析,将稽察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审核,综合稽察特派员与有关部门的意见,呈报省政府;负责稽察特派员工作的综合调研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承办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稽察特派员人选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由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事厅考察并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政府决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人选通过有关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由省人事厅考察确定并任免。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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