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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号)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已经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26日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是实施技术进步的主体,享受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机制,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保障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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