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9〕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精神,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适合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和工勤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原则。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粤府〔1998〕21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3%、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单位缴费比例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职工缴费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单位的缴费比例降至20%、职工缴费比例提到8%。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五、1998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单位和个人均欠缴的,该段时间个人帐户暂停记入,待足额补缴后再作补记;职工所在单位欠缴期间,本人继续缴费的,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计算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