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计息。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照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规定转移。
七、职工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八、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1984年12月底前缴费年限+实际缴
缴费平均指数×1985年1月至1986年6月缴费年限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注:缴费指数等于职工每年缴费工资总额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1984年12月底前,全民、市属集体企业职工的指数为1,区街集体企业职工的指数为0.65;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的指数以职工1992年度至1996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计算)。
九、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按本通知第八条(一)、(二)项的规定计发。
十、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老年津贴的发放标准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